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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哲学素养

发布时间:2016-10-2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谈到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不需多述,相信法官们会一致肯定二者间联系之紧密。法学本身即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学科。据所知,曾有些高校政治系、政教系的学生本科毕业,因为学校没有授予政治学、哲学学士学位的权限,于是便授法学学士学位,由此可见一斑。

  法官不是法学家、哲学家,却是实实在在运用哲学思维和方法将法学成果运用于实践的职业。之于个体,其影响力恐远大于法学家、哲学家对普通民众的影响。因为,哲学家的富于哲理的思辨、法学家专业生僻的分析,于诸多普通民众,往往晦涩难懂;法官依职权通过裁判文书直接设定给具体个体的权利义务,却是直接的、实在的、看得见的,更是清楚明了的,并且是可予执行的。当然,权利义务的设定,须是依法律依事实而行。如果一名法官在对法律、事实了然于胸的同时,又很好的运用了哲学的思维方式,相信对于司法公正不无裨益。

  哲学社会科学是“思想先导”。思想决定行为。可以说,法官没有正确的哲学社会科学思想引导,即便其严格依据法律作出了正确的、合法的判决,也只能说尚处于“自发”的阶段和层次,充其量算得上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而已。当今世界,社会思潮风起云涌、纷纭激荡,法治思想领域的波诡云谲时不时冲击着每个法官个体。尽管,大处着眼,没有发现我们的法官因此随波逐流;但“小”处而言,不同的看法则随处可见。中国正在着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人民法官作为建设者中的重要一员,自然应当有“定力”: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重要思想为指导。否则,就偏离了建设的航向。思想同样决定修养和能力。外来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地位不可动摇,传统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积极意义谁也不能否认。圣贤君子的要求固然令人“高山仰止”,可对法官道德品行定位之高确是古今中外皆同。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传统哲学思想的精华无疑有助于提升人民法官的修养品行。高尚的修养品行,是成长为一名优秀法官的充分的、不可或缺的要件。同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司法正义,是法官最为重要的职责,也是将哲学运用于司法追求的目标和准则。社会是发展的、进步的,停滞的、落后的思维方式只会阻碍发展和进步,与时俱进本身就是一种包含哲学素养的思想。法官的哲学社会科学素养必须紧跟时代步伐,方可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哲学社会科学是个大系统,真正的是内涵丰富。法治思维亦是哲学思维。法官当具备的哲学素养,本应多多,不可一一详述。鉴于现实,基础的要求、大的方面还是应当具备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哲学素养是根本。素养本身就是训练和实践。践行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官们有着诸多的优势和需求。司法审判面对大量错综复杂的矛盾和纠纷,每一起审判执行案件,都是良好时机。一般说来,原被告的利益是对立的、矛盾的,但不能否认他们之间在纠纷中存在同一性、调和性,科学利用三大规律,认清事物的对立统一性,自然有助于案件的调解解决;牢牢把握原因与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内容与形式、现象和本质等基本范畴,站在事物发展的高度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才能把纠纷的来龙去脉掌握清楚,才能把握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焦点所在,才能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和纠纷;切实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抽象和具体、逻辑和历史等方法,裁判文书的说理和论述就不会杂乱无章,而是令人一目了然,即便是粗通文墨的普通民众。中国传统哲学素养是升华。“吾日三省吾身”,“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买红薯”。有高度凝练的精准概括,有深入浅出的通俗易懂。中华传统文化浸润骨髓,“内化于心”,继而“外化于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哲学素养是本质。理想是旗帜、是方向,信念是动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当然,还要博采众长,对人类哲学思想领域的其他一切优秀成果,仍须有一定的掌握和了解。

  “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理论思维只能来源于丰富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人民法官是运用法律学、社会学、逻辑学等多种哲学社会科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用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业。故而,法官应多些哲学素养。

  作者:刘振厚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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