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回眸2024|靶向发力优化营商环境
不松劲 不停步 再出发——写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12周年之际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丨大数据赋能信访工作

遛狗不牵绳致他人受伤,担责!

发布时间:2024-05-2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23年某日清晨,王某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广场内锻炼身体时,一旁正在接打电话的孙某所豢养的一只未系牵引绳的大型犬突然扑向王某。毫无防备的王某被其扑倒坠地,腰臀部跌伤,一时站立困难。事发后,孙某声称自己有急事急需去办,并承诺办完事后即刻送王某就医检查,随即离开。但之后王某多次拨打孙某电话,均被拒接,且在王某报警后,孙某仍避而不见、不配合调查处理,王某不得已自行就医检查。随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尽到管理义务,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且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本案中孙某在公共场所未有效管理、约束犬只,导致犬只扑倒原告王某致其受伤,孙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文明养犬,遛狗拴绳。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系犬绳、戴嘴套,不前往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同时,如果受到动物的攻击伤害,要及时报警,查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固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何威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